在工伤纠纷处理中,很多当事人会遇到这样的困惑:同样的工伤等级,为什么别人拿的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是全额,自己的却少了一大截?这背后,就是很多人不了解的工伤保险待遇递减规则。上周五由上海东一律所的冯鑫律师结合现行法律自身司法实践经验以上海地区的规定为核心,结合江浙实践,把这个规则讲透,帮您规避工伤赔偿的“隐形陷阱”!
一、案件事实
【案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上诉人(用人单位)抗辩】
• 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 应按照递减规则,按20%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查明】
• 被告确未依法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 也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 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我们今天要重点讲的 “递减规则”,只针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且仅在两种情形下触发: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2.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因退休或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这两项补助金本身就不再享受,不适用递减规则。
【法院裁判要旨】
• 原告以被告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就原告解除理由来看,被告确未依法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也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故原告不属于上述可以递减的规定情形
• 被告辩称应按照20%支付原告该两笔钱款,本院不予支持
【核心要点】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未缴社保、拖欠工资)
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适用递减规则。
二、先搞懂基础:七至十级工伤,你能拿哪些钱?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可以享受三类核心待遇:

注:本人工资指工伤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高于社平工资 300% 按 300% 算,低于 60% 按 60% 算。
而我们今天要重点讲的 “递减规则”,只针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且仅在两种情形下触发: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2.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因退休或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这两项补助金本身就不再享受,不适用递减规则。
三、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标准详解
【适用前提】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 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工资定义】
•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 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其他待遇项目】
• 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劳动能力鉴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 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四、2026年上海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理赔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等其它补助,以及其它的赔偿项目,具体可参考下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较多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海的如上图中所计算。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上海目前社平工资标准为12434元,则丧葬补助金为12434元×6=7460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502元。
202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6502元×20=113004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1130040元。相比上年度的1083760元,增加了4628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海的如上图中所计算。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注:以上计算方式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什么是 “递减规则”?你的钱是怎么被 “打折”的?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 1 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 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简单来说,就是:
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每少 1 年,两项补助金各打 8 折;
不足 4 年,打 6 折;不足 3 年,打 4 折;不足 2 年,打 2 折;不足 1 年,仅支付全额的 20%。
举个例子:一位工伤九级的职工,2025 年解除劳动关系时距退休还有 3 年,按规定本可享受 6 个月社平工资的医疗补助金和 6 个月的就业补助金。因为不足年限为 2 年,两项补助金各递减 40%,最终只能拿到 60% 的金额。
六、递减规则的适用要件
很多人被 “打折”,就是因为没搞清楚这三个要件。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会触发递减:
【要件一】解除主体:必须是工伤人员本人提出
•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等情形不适用递减
• 公司注销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也不适用递减
【要件二】时间条件:解除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 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为计算时点
• 5年以上(含5年)的,全额支付
【排除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这是很多人忽略的关键!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过错,你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递减规则:
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危及人身安全等。
(典型案例:职工以单位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未缴社保为由解除,法院认定属于三十八条情形,判决全额支付补助金)
【注意】退休或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江浙地区类似规定对比
通过对比一下江苏、浙江的规定助大家更全面地理解:

江浙地区类似规定原文:
【江苏省】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浙江省】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可以看到,三地的核心逻辑是一致的:职工主动解除 + 临近退休 + 单位无过错,才会触发递减;单位存在过错时,职工被迫解除的,全额支付。
七、给工伤职工的实务避坑建议
1、不要轻易主动辞职!
很多用人单位会诱导职工写 “个人原因辞职”,一旦签了字,就可能触发递减规则,甚至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过错,一定要以这些理由书面解除,保留好证据。
2、解除理由一定要写对!
书面解除通知里,一定要明确写清解除原因,比如 “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不要只写 “因个人原因辞职”。
3、保留好单位过错的证据!
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记录、沟通记录等,都是证明单位存在过错的关键,这些证据能帮你在后续仲裁、诉讼中,主张全额的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递减规则,本质上是为了平衡临近退休职工的权益与社保基金的负担,但它的适用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很多用人单位会利用职工的不了解,滥用递减规则,压低赔偿金额。如果你或身边的人遇到工伤赔偿纠纷,尤其是临近退休的情况,一定要先搞清楚自己是否符合递减的适用条件,不要稀里糊涂就签了字、领了钱。必要时,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冯鑫律师
专业律师,法学本科。擅长领域:继承,借贷,合同纠纷,劳动人事,工伤人损等各类民事纠纷。在法律领域超5年的实践办案经验,独立办理数百件各类诉讼案件,在法律领域不断深耕,擅长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精准且贴心的法律服务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专业、负责、耐心的形象深受客户信赖,在业界逐步树立起良好的口碑。 上海东一律所也将持续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凭借其资深的法律团队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各类棘手的法律问题量身定制优质解决方案。如您若遇各类民商刑事法律难题,东一律所都将全力以赴,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公正之光普照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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