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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女子王某与男子汤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两人在2008年生育一女汤小女。2009年,生育一子汤小男。2016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汤小女、汤小男随男方生活,抚养费全部由男方自愿承担至两人独立生活时止。女方依法享有探视权。 离婚后,儿女随汤某生活。汤某家中有父母,后汤某再婚。现王某以汤某再婚、工作忙无暇照顾小孩,王某有稳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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